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57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牛加牛皇士超市。
营业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高科路26-24号8号。
经营者:牛艳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牛加牛皇士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275元。
审 判 长 史致鹤审 判 员 王时钰审 判 员 宋 喆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鹏书 记 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