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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方正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翟朋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604民初2254号之一
案件名称大庆方正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翟朋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庆方正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朋元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4民初2254号之一原告:大庆方正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器**工程**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田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亮,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朋元,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大庆正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方正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朋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大庆方正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57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相应利息(自每笔借款发生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被告翟朋元于2016年8月10日应聘到原告处任信息副总,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57万元(庭审时原告诉请增加到59万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偿还欠款,亦不提供任何票据和合理事由,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翟朋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被告翟朋元与原告大庆方正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聘为信息副总,负责该公司的软件开发和销售。

2016年11月21日,被告翟朋元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原告大庆方正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约定该协议所涉及的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拥有或控制的《勘探开发油藏评价大数据分析平台》(IRBS)之软件著作权(下称标的资产)。

甲方已就标的资产向国家版权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勘探开发油藏评价大数据分析平台》之软件著作权。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乙方以股权的方式进行支付,股权支付的数量不高于280万股股票。

根据该《协议》16.2规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

现原告以被告以上借款系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已在《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提交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庆方正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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