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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揭建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2814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揭建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揭建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2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43栋2层19室)。

法定代表人:揭建发,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揭建发,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揭建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上诉人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上诉人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160元,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2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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