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37号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德收,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詹美双,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蒋德收、詹美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5月29日,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