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3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百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路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科,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南街**附**2-1、2-2、2-3、2-4、2-5、2-6、3-5、3-6。
法定代表人:陈昌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华,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益阳百顺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6月25日,上诉人益阳百顺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益阳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益阳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益阳百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益阳百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