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60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超艺,女,汉族,1990年5月2日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林超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于2019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负担。
审判长 张晓炜审判员 卢树君审判员 洪如玉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张柔凤书记员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