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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彭永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0382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彭永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彭永祥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038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永祥,男,汉族,1983年3月5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永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永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1025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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