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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必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874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必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胡必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74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被告:胡必泽,男,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必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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