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29号 原告:宁波丽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谢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70537192U。
法定代表人:鲁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臻,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海强,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丽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海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丽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丽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1元,减半收取5435.5元,由原告宁波丽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