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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西安区美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10民初114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西安区美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美如家旅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民初114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美如家旅馆,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经营者:杨金艳,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美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被告承诺保证今后合法正当经营,不再经销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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