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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站区斯尔曼百货商行、永康市喜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239号
案件名称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站区斯尔曼百货商行、永康市喜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斯尔曼百货商行;永康市喜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239号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1799024。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站区斯尔曼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合肥临泉路安徽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C7LX14。

经营者:王晓萍。

被告:永康市喜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南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542029435。

法定代表人:朱丙乾。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站区斯尔曼百货商行、永康市喜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艳  阳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成玮(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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