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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孟庆松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204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孟庆松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孟庆松;北京辉盛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204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辉盛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革新里**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A4-38-2div>法定代表人:孟庆松,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孟庆松,男,1983年4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北京辉盛阁商贸有限公司、孟庆松、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二原告的起诉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中,二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三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9年6月21日以与北京辉盛阁商贸有限公司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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