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6号 原告:成都科创知识产权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天久北巷**。
法定代表人:宋应琪,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宜昌市慧宜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口车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金家墩特**。
负责人:胡耀龙,该车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彪,该车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韧,中国铁路总公司武汉铁路局公司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千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科创知识产权研究所诉被告中国铁路局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口车站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审理过程中,2019年4月18日,原告申请追加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合议庭评议予以准许。
2019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科创知识产权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创知识产权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成都科创知识产权研究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