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51号 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F,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爱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9J,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蔡村四合里**。
法定代表人:徐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爱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5月6日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