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2524号之一 原告: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董成曦,总经理。
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松,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静,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吉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朔州市应县。
法定代表人:曹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培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佩佩,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吉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本案在立案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17年5月立案受理了原告山西吉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沪73民初299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17)沪73民初299号案涉及的侵权事实与本案存在牵连关系,本案对侵权事实的认定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审理终结前,应当中止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