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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城西吴冠兴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城西吴冠兴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古田县城西吴冠兴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146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城西吴冠兴建材店,,住所地宁德市古田县城西罗华停车场往次福方向**店 经营者:吴冠兴。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古田县城西吴冠兴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本案证据保全公证的取证地点与被告工商登记经营地址不一致,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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