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民初6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浩,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浦县银端百货店。
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镇廉海路城南市场对面。
注册号:450521600285564。
经营者:温柯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华(系温柯环丈夫),住,住广西合浦县/div>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浦县银端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