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781号 原告:宁波大愚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南路**临**东边。
法定代表人:宋雪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四合网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大街**v>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健,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大愚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四合网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宁波大愚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愚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大愚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