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202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洪发百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五道营胡同**div>法定代表人:郑创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燚,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北京洪发百优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