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28民初10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州镇时尚靓点坊,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县总工会**iv>经营者:徐素芳,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江华,男,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店长。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雅瑞公司)诉被告业州镇时尚靓点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朝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段斌、韩艳芳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与被告业州镇时尚靓点坊的经营者徐素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江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业州镇时尚靓点坊立即停止侵犯厦门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业州镇时尚靓点坊赔偿厦门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厦门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3.判令业州镇时尚靓点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厦门雅瑞公司是“”(第3192360号)、“BOLON”(第10689490号)、“暴龙”(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前述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
厦门雅瑞公司生产的“”、“BOLON”、“暴龙”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并于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业州镇时尚靓点坊销售的案涉眼镜使用了“金氏曝龙”标识,侵犯了厦门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严重扰乱了厦门雅瑞公司的销售市场,损害了厦门雅瑞公司的品牌形象,给厦门雅瑞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厦门雅瑞公司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述。
厦门雅瑞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7)厦证内字第15114号公证书,证明厦门雅瑞公司对“暴龙”商标享有专用权;
证据二、(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583号公证书、眼镜实物,暴龙陌森保圣眼镜鉴别真假通用说明,证明业州镇时尚靓点坊侵犯厦门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证明厦门雅瑞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证据四、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厦门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部分开支;
证据五、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业州镇时尚靓点坊主体适格。
业州镇时尚靓点坊辩称,一、厦门雅瑞公司所述侵权的眼镜与厦门雅瑞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完全不一样,而且厦门雅瑞公司所述侵权的眼镜业州镇时尚靓点坊无丝毫印象,该眼镜是不是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出售业州镇时尚靓点坊不清楚。
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向顾客推销的是百货和小饰品,没有以暴龙的名义出售厦门雅瑞公司的眼镜,业州镇时尚靓点坊不构成侵权。
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向本院提交销货计数单,证明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出售的商品与厦门雅瑞公司的商品无任何相同之处。
经庭审质证,被告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对原告厦门雅瑞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无异议;
证据二中支付宝截图是真实的,收款人刘秀英是业州镇时尚靓点坊的营业员,店面照片是真实的,眼镜是不是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出售不确定。
暴龙陌森保圣眼镜鉴别真假通用说明是否真实,业州镇时尚靓点坊不清楚;
业州镇时尚靓点坊不清楚证据三、证据四是否真实;
证据五没有异议。
厦门雅瑞公司对业州镇时尚靓点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销货计数单上只有“陈”姓没有写名字,不能确认是何人出具,该人也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该证据与涉案眼镜所注明的“金氏曝龙”没有关联性,无法证明涉案眼镜是由出具该单据的人出售给业州镇时尚靓点坊。
因此,业州镇时尚靓点坊的证明对象不能成立。
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厦门雅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五,被告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中的(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583号公证书、眼镜实物以及证据三即(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之规定,业州镇时尚靓点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前述公证事项,故本院对(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583号公证书、眼镜实物以及证据三即(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予以采信。
对证据二中的暴龙陌森保圣眼镜鉴别真假通用说明系厦门雅瑞公司对其生产的太阳镜的特征进行的描述,作为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其最能清楚地知道其生产的太阳镜的特征,因此该说明的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结论真实。
原告厦门雅瑞公司提交的证据四是厦门雅瑞公司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结合本案确有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出庭参与诉讼等客观情况,本院认定律师费确有发生,因委托代理合同上记载的律师费数额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将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认定。
厦门雅瑞公司对业州镇时尚靓点坊提交的销货计数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持有异议,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厦门雅瑞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003年7月7日,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暴龙”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318666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7月6日。
2011年5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暴龙”商标转让予厦门雅瑞公司,后经申请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认定厦门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7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员周耀东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熊芳与厦门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阙忠辉来到位于湖北省建始县招牌标识有“时尚靓点坊”的店铺,公证人员对阙忠辉在该店铺购买眼镜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对店铺外观情况进行拍照。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阙忠辉对其所取得的支付宝交易记录以及所购眼镜进行拍照,所购眼镜经公证人员密封后交由阙忠辉保存,公证处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了(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583号公证书。
庭审中,现场拆封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密封的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袋内有左镜片下方贴有“金氏曝龙”标识的太阳镜一副。
(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583号公证书所附照片与公证获得的实物相符。
徐素芳是一名从事百货、针纺织品、五金、鞋类、饰品、化妆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登记名称为建始县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字号为业州镇时尚靓点坊,该店铺成立于2009年9月15日。
厦门雅瑞公司认为业州镇时尚靓点坊销售的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是否侵犯厦门雅瑞公司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应否承担侵犯原告厦门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厦门雅瑞公司系第3186667号“暴龙”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业州镇时尚靓点坊销售的商品为太阳镜,属于厦门雅瑞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畴,同时,经比对,在前述商品上突出使用的“金氏曝龙”标识与厦门雅瑞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暴龙”相比,两者均为中文商标,在读音上一致,其中“曝龙”两字突出放大使用,“曝龙”前面的“金氏”字体较小,故两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业州镇时尚靓点坊的商品来源与厦门雅瑞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且未经厦门雅瑞公司许可使用,因此,业州镇时尚靓点坊的销售行为侵犯厦门雅瑞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业州镇时尚靓点坊辩称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还应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厦门雅瑞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提供了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证实其实际产生公证费以及律师费,加之其购买涉案眼镜支出58元,鉴于厦门雅瑞公司在本案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以及办理公证等客观情形,因此,对厦门雅瑞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厦门雅瑞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者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声誉和知名程度及业州镇时尚靓点坊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主观过错、其经营所在地区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对厦门雅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酌情确定。
综合本案,业州镇时尚靓点坊赔偿厦门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元,厦门雅瑞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业州镇时尚靓点坊立即停止侵犯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业州镇时尚靓点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元;
三、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业州镇时尚靓点坊负担238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帐号:0521010********-1(用途栏注明:103001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