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26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平,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盛贸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银河利港商业BC、DE栋10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RW2QA28。
经营者:梁欢欢,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盛贸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