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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平云消防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执140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平云消防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平云消防器材经营部;王丽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平云消防器材经营部,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安徽轻工商城**1206册号340102600460946。

经营者:王丽丽。

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平云消防器材经营部、王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平云消防器材经营部、王丽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平云消防器材经营部、王丽丽银行存款7150元[其中经济损失7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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