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6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桐城市博涵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桐城市市府广场。
经营者:钱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桐城市博涵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博涵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请求撤回起诉。
博涵经营部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博涵经营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桐城市博涵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