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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5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228号 申请人: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StephenJohnCopli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格致,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轶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李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100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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