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404号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雪莲,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汇鑫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潮区XX路XX号XX城XX号。
经营者:刘璞玲,女,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号XX单元XX楼XX号。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汇鑫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