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10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3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正,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曜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曜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