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4号申请人:河南鲸酿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伟业中央公园**楼****。
法定代表人:丁仁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建军,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典扬文化娱乐(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楼**>法定代表人:沈敏明。
被申请人:鲸酿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沈敏明。
申请人河南鲸酿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典扬文化娱乐(上海)有限公司、鲸酿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鲸酿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典扬文化娱乐(上海)有限公司、鲸酿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鲸酿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典扬文化娱乐(上海)有限公司、鲸酿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