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166号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金尚汽车用品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
经营者:李志广。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金尚汽车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