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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黄草朗巧巧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民终6598号
案件名称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黄草朗巧巧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黄草朗巧巧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终65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大朗黄草朗巧巧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社区东胜路23号。

经营者:卢亮新,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7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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