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终65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大朗黄草朗巧巧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社区东胜路23号。
经营者:卢亮新,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7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