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029号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E。
法定代表人:廖苔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力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1。
法定代表人:黄斌成。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鼎力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200610067311.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