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536号之一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刘男男,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男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5月10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