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57号原告:张路路,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杰,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丁蜀镇孟怀东锦盒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赵庄村宁杭公路西侧。
经营者:孟怀东。
原告张路路与被告宜兴市丁蜀镇孟怀东锦盒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路路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路路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路路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路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