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广茂食品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佛山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东一区B036-03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Y3GK37U。
法定代表人:邹仁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顺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875R91。
法定代表人:郑远书。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广茂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灵创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广茂食品商行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本案由佛山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成本。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之一重庆灵创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555号(科技创业标准厂房A2幢负1层1号),属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
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广茂食品商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