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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塑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29704号
案件名称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塑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塑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29704号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C8号厂房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

法定代表人:熊银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塑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新城“沙岗”工业区15-17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B。

法定代表人:邓林。

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塑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现有的侵权库存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用800元,共60800元;

3.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上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1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了“HE&ME”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21450617号。

2017年12月27日和2018年1月6日,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转让,原告获得了“佳萊频譜”、“佳莱”、“佳莱频谱”、“He&ME”文字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20696347号、第7822991号、第7194471号、第20066913号。

上述5项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是:内衣、紧身内衣、平角短裤、裤子等。

原告将上述注册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各核准产品上,并持续使用至今。

2018年,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生产并在1688网站上大量、低价销售侵害“HE&ME”、“佳萊频譜”、“佳莱”、“佳莱频谱”、“He&M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衣、紧身内衣、平角短裤、裤子等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得知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委托广州律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依法对被告的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已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公证书。

原告认为,原告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对案涉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系内衣、紧身内衣、平角短裤、裤子等,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在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链接宣传图片中显示产品及外包装上均使用了“HE&ME”、“佳萊频譜”、“佳莱”、“佳莱频谱”、“He&ME”注册商标,起到了商标标识的作用,该标识与第21450617号、第20696347号、第7822991号、第7194471号、第20066913号注册商标相同。

故被告销售侵权产品属于违法侵害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

证明原告是“HE&ME”、“佳萊频譜”、“佳莱”、“佳莱频谱”、“He&M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公证书【(2018)粤广南方第040480号】。

证明被告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律师函。

被告经催告后,仍拒绝停止侵权行为的事实;

4.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产生的律师费损失。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原件,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1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21450617号“HE&ME”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内衣、紧身胸衣(内衣)、紧身内衣(服装)、胸衣、内裤、女式内裤、平脚短裤、红外线衣、磁疗衣、胸罩衬垫(胸衬、胸垫),有效期到2027年11月20日。

2017年12月27日,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转让,原告获得了第20066913号“He&ME”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内衣、紧身胸衣(内衣)、紧身内衣(服装)、胸衣、内裤、女式内裤、平脚短裤、红外线衣、磁疗衣、胸罩衬垫(胸衬、胸垫),有效期到2027年7月13日。

2018年1月6日,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转让,原告获得了第20696347号“佳萊频譜”、第7822991号“佳莱”、第7194471号“佳莱频谱”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的(2018)粤广南方第040480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6月14日,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证处电脑,连接Internet,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浏览器,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进入1688网站首页;

点击上面的“请登录”,进入“密码登录”完成登录;

并进入该网站首页,选择“供应商”并输入“佛山市南海塑峰服饰有限公司”,点击“搜索”按钮,进入其搜索结果显示的页面;

点击该页面内搜索结果“佛山市南海塑峰服饰有限公司”的链接,进入并浏览其显示的页面;

点击该页面“公司档案”的链接,进入显示有“佛山市南海塑峰服饰有限公司联系人:金玉英”并浏览其显示的页面,点击该页面中的“查看工商注册信息”;

点击“联系方式”并点击“供应产品”,点击该搜索页面中“佳莱”的链接,进入浏览页面中的“¥1500.00佳莱频谱正品身材管理器黑色三件套……”产品图片,进入显示有“佳莱频谱正品身材管理器黑色三件套《美容院专供》新款”商品页面;

点击页面中的“250.00新款佳莱调整型文胸高端美体内衣《……”在“尺码”栏中的“70C”输入数量“3”,点击“立即订购”进入相应页面,并在“收货地址”栏填写收货信息,付款910元。

公证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全程拍摄视频录像。

2018年6月15日和19日,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1楼分别接收了通过上述网上购买的商品,并对商品及相关物品当时的状况进行拍照封存。

同时也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证处电脑,连接Internet,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浏览器,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进入1688网站首页;

点击上面的“请登录”,进入“密码登录”页面完成登录;

并进入该网站页面的“我的阿里”项下的“已买到货品”,进入显示“已买到的货品”的页面,点击上述订单号并进入“订单详情”,点击“确定”完成收货。

公证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全程拍摄视频录像。

庭审中,本院经确认公证实物封存完好后当庭进行了拆封。

公证物是文胸三件。

外包装上印有“HE&ME”、“佳萊频譜”、“佳莱”字样,文胸配有合格证一个,合格证上印有“佳莱”、“HE&ME”、“佳萊频譜”、“生产企业:广州佳莱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华创动漫产业园C8栋”字样;

文胸内标签上印有“HE&ME”字样,文胸产品上印有“HE&ME”字样。

原告主张涉案商品上的“HE&ME”、“佳萊频譜”、“佳莱”标识侵犯了原告的第7822991、21450617、20696347号商标专用权,被告涉案网上店铺上的“He&ME”、“佳莱频谱”标识侵犯了原告的第7194471、20066913号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成立于2011年9月29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加工、生产、销售:服饰、内衣。

本院认为,原告是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紧身内衣、裤子、内裤等商品上的第21450617号“HE&ME”、第20066913号“He&ME”、第20696347号“佳萊频譜”、第7822991号“佳莱”、第7194471号“佳莱频谱”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内衣、胸罩衬垫(胸衬、胸垫)等为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该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第7822991、21450617、20696347号商标注册商标相同,应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涉案网上店铺上的“He&ME”、“佳莱频谱”标识侵犯了原告的第7194471、20066913号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符合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其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上述赔偿金额已经包括原告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发表声明、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声誉受到损害,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塑峰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822991、21450617、20696347、7194471、200669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塑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塑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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