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43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直埠镇星宇鞋厂,住所地诸暨市直埠镇。
法定代表人傅天兴。
被告大连世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方世纯。
被告大连世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发区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龙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直埠镇星宇鞋厂、大连世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连世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发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