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15执恢77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梦颖,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卓越美容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485号华意泰富1幢305室。
经营者:王卓。
被执行人:王卓,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妍之梦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卓越美容中心(以下简称卓越美容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苏01民初11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一、卓越美容中心立即停止侵害妍之梦公司第1427940号“超妍”注册商标独立使用权的行为;
二、卓越美容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妍之梦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三、驳回妍之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卓越美容中心负担。
妍之梦公司预交了本案案件受理费,卓越美容中心在向妍之梦公司付本判决所确定之相关赔偿款项时将该受理费一并支付。
因卓越美容中心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妍之梦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卓越美容中心及其经营者王卓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王卓名下有银行存款68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
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卓越美容中心、王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