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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雅商灯饰门市部、全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227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古镇雅商灯饰门市部、全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雅商灯饰门市部;全兴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雅商灯饰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新兴中路85号首层C卡。

经营者:郭伟健,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兴华,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雅商灯饰门市部(以下简称雅商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全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兴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是名称为“吊灯(MX8692)”、专利号为ZL2017305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雅商门市部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公告图片相同的产品。

2018年8月28日,全兴华委托代理人在雅商门市部开设的位于中山市古镇冈东新兴中路85号首层的“豪迪森灯饰”店铺,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诉请判令雅商门市部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含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资料,并赔偿全兴华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雅商门市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被告雅商门市部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雅商门市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雅商门市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雅商门市部负担。

雅商门市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雅商门市部长期在中山市生产经营,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全兴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雅商门市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雅商门市部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雅商门市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雅商门市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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