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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彩秀、蒙芝任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3刑初550号
案件名称蒙彩秀、蒙芝任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彩秀;蒙芝任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3刑初55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彩秀,女,1990年3月7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8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秋廉,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芝任,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8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晓峰,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9]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彩秀、蒙芝任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彩秀、蒙芝任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蒙彩秀、蒙芝任及同案人叶某丹、蒙某荣、蒙彩芬(均另案处理)租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沙溪村668号为工场,并雇请工人,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下,生产假冒小米、索尼等商标的手机电池。

2018年11月15日14时许,民警在该加工场内抓获正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电池的被告人蒙彩秀、蒙芝任及同案人蒙某甲,当场查获假冒小米商标的手机电池980块(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7820元)、假冒索尼商标的手机电池190块(价格为人民币49400元)、未贴商标的手机电池11000块及加工用的包边机、切割机等机器4台。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蒙彩秀、蒙芝任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蒙彩秀、蒙芝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蒙彩秀、蒙芝任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蒙彩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蒙彩秀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认定被告人蒙彩秀等人生产假冒索尼商标的手机电池价值49400元的结论不符合法定形式,该公司是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法人,无国家认可的鉴定资质,不应采纳为定案依据,应当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认定;

二、被告人只是打工,所获工资只有2600元,犯罪情节轻微;

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从犯;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指认相关犯罪人员,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六、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七、被告人家庭条件差,收入不稳定,请求减少罚金数额。

被告人蒙芝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蒙芝任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和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公司是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法人,无国家认可的鉴定资质,鉴定的方法和程序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二、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涉案假冒索尼商标的手机电池的价值认定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应采纳;

三、被告人只是打工人员,所获工资只有2300元,犯罪情节轻微;

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从犯;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指认相关犯罪人员,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七、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八、被告人家庭条件差,收入不稳定,请求减少罚金数额。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开始,同案人叶某丹租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沙溪村668号为工场,并雇请相关人员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下,生产假冒小米、索尼等商标的手机电池。

其中,被告人蒙彩秀负责贴胶纸、代发工资,被告人蒙芝任负责电池的电极点焊等,同案人蒙某甲负责贴胶纸、包边等,林某甲、林某乙负责成品包装等,蒙某乙负责工厂的日常管理。

2018年11月15日14时许,民警在该加工场内抓获被告人蒙彩秀、蒙芝任及同案人蒙某甲、林某乙、林某甲,并当场查获假冒小米商标的手机电池980块(经鉴定,根据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值为人民币57820元)、假冒索尼商标的手机电池190块(经统计,价格为人民币49400元)、未贴商标的手机电池11000块及加工用的包边机、切割机等机器4台。

上述事实,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笔记本照片,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MI”及“SONY”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价格说明、被侵权产品价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蒙某甲的供述,被告人蒙芝任、蒙彩秀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彩秀、蒙芝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彩秀、蒙芝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所指控的犯罪数额的问题,涉案的小米电池,因没有标价,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故根据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涉案的索尼电池,因未能作出价格鉴定,公诉机关仅提供价格的统计,作为本案量刑时的参考。

被告人蒙彩秀、蒙芝任受同案人的雇佣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彩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蒙芝任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作案工具包边机、点焊机、切片机、笔记本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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