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5154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星城广场B幢101室。
负责人:吴桂峰。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