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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州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772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州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青州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728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青州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银泰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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