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鄄城县万盛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鄄城县鄄五路北段路西。
经营者:刘香英。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鄄城县万盛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三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认:一、被告鄄城县万盛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包装箱(核桃乳精品型)”(专利号:ZL20123039××××.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鄄城县万盛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鄄城县万盛超市负担125元。
因鄄城县万盛超市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鄄城县万盛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制被执行人鄄城县万盛超市高消费。
2019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本案执行,系其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1执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