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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州立春食品有限公司、南通京海申水产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初51号之二
案件名称51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州立春食品有限公司、南通京海申水产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泰州立春食品有限公司;南通京海申水产有限公司;上海梅龙镇酒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51号之二 原告: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Y,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开发区紫薇路6号。

法定代表人:范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立春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B,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泰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芸。

被告:南通京海申水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9,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元祥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梅龙镇酒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F,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081弄22号。

法定代表人:姜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立春食品有限公司、南通京海申水产有限公司、上海梅龙镇酒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立春食品有限公司、南通京海申水产有限公司、上海梅龙镇酒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原告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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