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15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正治,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平,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治及其辩护人张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正治和“肥仔”(另案处理)商量买卖假烟生意,张正治答应为“肥仔”提供场地存储假烟,“肥仔”每月给被告人张正治3500元工资,并称张正治可以帮其售卖假烟获利。
2018年12月份开始,“肥仔”陆续运来假冒的双喜、玉溪等22种香烟(共53箱)存放在被告人张正治承租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福和西7巷67号一楼104房。
2019年1月9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抓获张正治,并缴获22种共2329条假烟。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涉案缴获的22个香烟抽查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缴获的香烟共价值3198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正治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张正治承认控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2、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
3、存放在被告任某的假烟没有销售出去,应属于犯罪未遂;
4、被告人仅为肥仔提供了存放香烟的场地,请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正治和“肥仔”(另案处理)商量买卖假烟生意,张正治答应为“肥仔”提供场地存储假烟,“肥仔”每月给被告人张正治3500元工资,并称张正治可以帮其售卖假烟获利。
2018年12月份开始,“肥仔”陆续运来假冒的双喜、玉溪等22种香烟(共53箱)存放在被告人张正治承租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福和西7巷67号一楼104房。
2019年1月9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抓获张正治,并缴获22种共2329条假烟。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涉案缴获的22个香烟抽查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缴获的香烟共价值319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治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正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正治为他人准备销售的假烟提供存放场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正治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正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烟,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