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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郫都区三只蛙美蛙鱼头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识产权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3541号
案件名称黄平、郫都区三只蛙美蛙鱼头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识产权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平;郫都区三只蛙美蛙鱼头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4民初3541号 原告:黄平,女,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三只蛙美蛙鱼头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兴业南街43号1-2层43号。

经营者:陈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单位员工。

原告黄平与被告郫都区三只蛙美蛙鱼头火锅店(以下简称三只蛙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黄平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到庭参加诉讼。

三只蛙火锅店经本庭合法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三只蛙火锅店:1.立即停止侵害黄平第76100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餐饮服务上停止使用三只蛙及图标识;

2、在成都市级以上的报纸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的声明,消除影响;

3、赔偿黄平经济损失200000元;

4、承担黄平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事实和理由:黄平系第761002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即餐厅、饭店等。

黄平为上述注册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品牌推广和宣传,使之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只蛙火锅店作为专业的销售主体,擅自在其门店、服饰、指示牌等位置使用“三只蛙”商标,黄平已通过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三只蛙火锅店行为,侵犯了黄平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此,黄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三只蛙火锅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黄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610021号商标,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等。

黄平于2019年4月8日委托肖旭平向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蒋某和肖旭平一起来到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三只蛙美蛙鱼头火锅店”正门的街对面。

蒋某使用自有手机在上述火锅店对街处,对张娟和肖旭平进行合影拍照,取得照片1张,又对该火锅店的店标进行拍照,取得照片1张,蒋某使用自有手机在该火锅店对街进行地址定位,取得截图1张。

随后,上述人员一同进入该火锅店进行点餐消费。

期间,蒋某使用自有手机对该火锅店内、外带有“三只蛙”图案或文字的标识、服饰、招聘公告栏、迎宾台、指示牌等客观现状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13张,含三只蛙火锅店门店公示的陈瑜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最后肖旭平向收银台微信支付了181元人民币,现场取得《三只蛙之绝鱼火锅走出单》、《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各一张。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就上述过程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了(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15114号公证书。

以上事实,有各方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15114号公证书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黄平系本案第7610021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15114号公证书载明事实及黄平庭审中明确,可以确认三只蛙火锅店存在在其门店店招、店员服饰背面,收款二维码左上角、店内海报左上角的四处使用,现被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规定,则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只蛙火锅店以上使用情形是否构成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第7610021号注册商标的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三只蛙火锅店标识使用可划入餐馆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餐馆”属于相同商品。

涉案商标整体圆形,底部圆弧红色,红色中间白色“三只蛙”三字,中间圆心白色,外加一青蛙图案,青蛙白顶、中绿、下红,其中“三只蛙”为其呼叫部分,最具显著性。

被诉商标近似使用存在四处,“三只蛙”文字及排列在圆环下部,文字包围在白色圆环底部,中间系红色圆心外加跳跃出圆的青蛙图案。

本案中,就相关公众首先知晓及关注的为“三只蛙”文字,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文字部分相同,包括排列、间隔及字体等均近似,外加相同的圆形标识及附带一只青蛙在圆环内的图案,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整体结构、字体及排列方式上近似,加之被诉侵权标识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三只蛙”这一显著部分,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黄平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故三只蛙火锅店以上使用行为侵害了黄平第76100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三只蛙火锅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黄平据此主张要求三只蛙火锅店在餐饮服务上停止使用“三只蛙及图”标识,与法有据,应予支持。

黄平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本案涉及财产性权利受到侵害,而赔礼道歉属于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且判令三只蛙火锅店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已足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商誉、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故本院对于黄平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因黄平未提交三只蛙火锅店获利证据或自身损失证据,其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后予以认定:1.黄平注册使用该商标情况,其于2010年12月14日注册,时间较长;

2.三只蛙火锅店2017年12月1日注册,于2018年1月18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则其开业时间、使用侵权标识的时间与此存在对应关系,即使用时间长;

3.该店地处犀浦镇兴业南街热门餐饮商圈,显示有两层,门店、收款二维码、服饰、海报等,均存在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使用行为,辐射范围大,误导程度深,通过公证显示人均消费为60元,获利程度高;

4.黄平支出公证时消费的181元,自述支出公证费5000-6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未有发票,提交了公证书,代理律师已出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郫都区三只蛙美蛙鱼头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黄平第76100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餐饮服务场所停止使用“三只蛙及图”标识;

二、被告郫都区三只蛙美蛙鱼头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平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黄平负担1600元,被告郫都区三只蛙美蛙鱼头火锅店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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