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032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英,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娜,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