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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灵溪阿东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5617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灵溪阿东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阿东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5617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灵溪阿东文具店,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

经营者:叶宗绸,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灵溪阿东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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