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281号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劲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厦门顶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漯河劲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厦门顶新食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