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847号之一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E234室。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妍楣、王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媛琦,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诉谢媛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媛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媛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