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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马海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6207号
案件名称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马海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马海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207号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海波,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海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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