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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梦之声娱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9987号
案件名称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梦之声娱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梦之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987号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法定代表人田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梦之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工业二区商业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67622C法定代表人朱卫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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