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987号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法定代表人田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梦之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工业二区商业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67622C法定代表人朱卫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